雇主不能再隨意調職

雇主不能再隨意調職
小明住台北,在補習班教書,被無預警通知要調職到桃園,美其名是協助桃園的新教室上軌道,但實情是因為得罪課長。請問小明能拒絕嗎?
常常可以聽到,很多公司會隨便將員工調職,表面上薪水沒變,但距離變遠了;交通費變多了;上下班時間變長了,等於降薪。這種藉由表面上調動,實際上目的是為逼迫員工離職,或降低成本,很多人都遇的到。
以往,你可能有聽過「調職五原則」,也就是雇主要將員工調職,必須要注意五個點。而現在勞基法已經修法通過,增訂第10條之1
1)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,且不得有不當動機與目的。但法律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;
2)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,未作不利之變更;
3)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;
4)調動工作地點過遠,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;
5)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。
也就是說,這些以往保障勞工的「學說」解釋,現在已經是「法律層級」,效力強大,法院也必須受到拘束,在審理這種調職案件時,必須逐一檢視,缺一個要件都不行。在本案中,小明就可以試著去證明是「得罪課長」才被調職( line很方便也很容易有紀錄...);或者主張家裡有小孩,老婆下班還得一個人帶小孩等爸爸回家,已經簽好離婚證書了;或者健康亮紅燈...等等,都是可行的方法。真的真的都沒原因非去不可,依據上面第四點,也可以請雇主補貼、加薪、提供宿舍等「協助」,至少還有錢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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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曾遇到高竿的老闆,竟然懂得先在勞動契約中寫下一條:「因任務分配及業務特殊性,乙方(員工)同意配合公司調動,如經公司提出調派需求,不願意到任者即『視為』同意終止勞動契約」,白話文就是「如果不接受調職,那我就依你員工之前的離職申請,准予離職,這可是一開始大家就白紙黑字說好的呀」,連資遣費都不用給了!

這種預先利用勞動契約綁架主動離職,去規避「調動五原則」的做法(我想也是公司請律師寫的),實在很惡劣!不過,還好因為現在「五原則」已經直接明文定在勞基法了,這樣的契約約定恐怕已經破功,會被認定違反牴觸法律規定,直接無效。